阿成·部督1号系列绑架杀人案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   


      第四十三章  两绑匪浮出水面

    2001年冬,银装素裹的周口市。周口市刑侦二大队会议室。

    会议由赵大队和樊政委两个人主持。

    赵大队:现在,大家都把最近调查到的情况说一说。王洪强先说。

    王洪强:这半个月,我去了云南的罗平县,还有武汉、郑州、漯河、新郑、长
葛、许昌等地,对周向阳,还有你交待调查韩磊的买枪情况,一并做了调查。1995
年5 月25日,周向阳到云南买枪并不是一个人去的,还有一个人。

    赵大队:这个人是谁?

    王洪强:现在还不知道是谁。这两个人先到的昆明,然后坐小火车去的云南河
口。由河口的犯罪嫌疑人阿全、阿辉夫妇介绍,购买了一枝“五四”式手枪(枪号
21029797),火药枪两枝,西瓜手雷一枚,82-386型手雷一枚及部分五一式和七七
式子弹。两人购买了这些武器弹药之后,从云南河口坐长途汽车先到的贵阳。在5
月26日乘62次火车返回河南在漯河下车的时候,被铁路民警郭铁民同志发现,觉得
他们两个人行踪可疑,于是上去盘查。在盘查的时候,另一人乘机逃跑。周向阳被
抓获收审。于同年8 月15日,周向阳被武汉铁路公安处逮捕。因为周向阳的认罪态
度较好,又考虑到是初犯……

    赵大队:怎么会是初犯呢?

    王洪强:对方向我们介绍的时候就是这样说的,也可能是不了解底细,加上周
向阳的认罪态度比较好,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于1995年10月30日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刑法》第112 条、第67条第一款规定,判处周向阳有期徒刑3 年,缓刑4 年。

    赵大队长长叹了一口气:这一缓不要紧,缓出了多少人命啊。唉……

    王洪强:这是法律,没有办法。当时他们也只能这么判。

    赵大队:就这些?

    王洪强:目前掌握的就是这些。不过我感觉,周向阳到云南买枪不可能仅仅一
次。

    赵大队:再说说这个韩磊,他买枪是怎么回事?

    王洪强:韩磊的调查结果是这样的,我在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看到了对韩磊
的刑事判决书。这个判决书的编号是[1996 罗刑初字第48号] ,韩磊是在1996年3
月15日因买枪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,同月的22日执行逮捕。1996年4 月15日,
被告人韩磊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他在云南省河
口县向一个不知名的人购买了一枝“五四”式手枪和子弹28发。

    樊政委:你慢一点说。

    王洪强:是。情况是这样的。韩磊到云南河口县从一个不知名的人手里购买了
“五四”式手枪一枝,子弹28发,并于1996年3 月15日凌晨3 时,乘坐文山—兴意
的客车途经罗平县长途检查站时,被公安机关查获。这些情况都有书面材料、提取
枪支和弹药的笔录,包括照片、枪支弹药的鉴定结论都有,我复印了一份回来。

    赵大队:接着说。

    王洪强:罗平县法院认为,被告人韩磊的认罪态度较好,所以依照《中华人民
共和国刑法》第112 条、第76条、第68条之规定,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犯罪人
韩磊有期徒刑1 年,缓刑2 年。

    赵大队:是他一个人去的吗?

    王洪强:这件事我也向当时的当事人调查过,他们说还有一个人,但那个人跑
了。

    赵大队:那个人是谁?

    王洪强:韩磊说不认识,是他们临时认识的。

    赵大队:你认为应该是谁?

    王洪强:经过当年的办案人对那个人的描述,我个人认为,这个人就是周向阳。

    赵大队:太好了。这两个家伙终于浮出水面了……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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