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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待反共派俘虏的政策[1] (一九四○年十月十八日) 关于对待反共派俘虏问题,任何国内反共派向我进攻被我捕获之俘虏官兵、侦探人员、特务人员及叛徒分子,不论如何反动与罪大恶极,原则上一概不准杀害。这一政策是孤立与瓦解反共派的最好方法,应使全党全军从上至下有普遍深入的了解。其处置办法,凡反动分子及无用人员则优待释放之,凡可参加我军的士兵及有用人员则收留之,一律不准加以侮辱(如打骂及写悔过书等)或报复。如有关系紧要必须处决之个别分子,则须经过军中师以上及相当于师之机关,党内分局及区党委以上或各根据地最高政权机关之批准,旅以下、地委以下、专员以下没有批准杀人之权。关于此事之详细规定,中央另有通知,各地先照此一般规定通令实行。 中央书记处 一九四○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。 注释 [1]这份电报是发给中共中央华北局、华中局、西北局、陕甘宁边区及其他各地电台的。 |